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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53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珠峰牌三轮摩托车沿郑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孟津县X镇X村附近,撞住同向前方的受害人朱彦斌,造成朱彦斌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及火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建宏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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