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另案起诉,(案号为(2008)宁民初字第X号),要求原告对本案争议的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本院认为,本案与(2008)宁民初字第X号案件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应终结本案,与(2008)宁民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理。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代理审判员刘东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