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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汤某某诉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二初字第221号

原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松原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另案起诉,(案号为(2008)宁民初字第X号),要求原告对本案争议的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本院认为,本案与(2008)宁民初字第X号案件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应终结本案,与(2008)宁民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理。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代理审判员刘东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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