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原告代某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段某某。
被告王某乙。
被告丁某。
原告魏某某、代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与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案件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代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某审判员姚春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