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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魏某某、代某某与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魏某某。

原告代某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段某某。

被告王某乙。

被告丁某。

原告魏某某、代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与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案件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代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某审判员姚春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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