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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第十二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十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新乡市第十二中学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新乡市第十二中学政教处副主任。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第十二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甲。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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