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锦源包装铜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朝,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河南贤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锦源包装铜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新乡市锦源包装铜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