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在新华区X镇X村虎XX的茶社以输钱为由抢走牌场上巴XX、薛XX等人赌资x元左右。被告人巴某某于当日被公安干警在本市X镇X村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巴某某年龄证明、抓获经过、焦店村民陈XX书面情况说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焦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焦店派出所干警孟XX书面情况说明、交款单、焦点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新华公安分局情况说明、(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曾杰伤情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巴某某在新华区X镇X村虎XX的茶社以输钱为由抢走牌场上巴XX、薛XX等人赌资x元。被告人巴某某于当日被公安干警在本市X镇X村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巴某某供述:2009年7月20日下午四点多,村里的虎XX打电话,说给我200元,让我去他开的牌场那里看场子。当时牌场里有三、四十个人,他们在推饼,我也跟着下注,输了2400元。我去找巴X,巴X给了我200元钱,我嫌少没要,就很生气地去牌桌边拿装抽头钱的箱子,巴X上前拦我,我把她甩开,当时还有很多人不让我拿,但都没有动手。我拿着那个箱子骑摩托车走了。走到焦店村五江河的时候,我把箱子里的钱全部拿出来,把箱子扔到了五江河里。总共有五千多元,我把输的2400元钱装在了裤子左口袋里,把剩下的钱装在了裤子右口袋里。这时候,虎X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送回去,我就去虎X家里,把右口袋的钱还给了虎X。虎X带我一起去找虎XX,虎XX说他箱子里至少有三万元左右,非让我还给他,否则就让我坐牢。我回家后,巴X一直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有接。当晚9点左右,我带着枪在外边转着玩,巴X又打电话,让我过去把下午的事情说清楚。我打出租车直接去了巴X家里,虎XX领了七、八个男的在等我,虎XX朝我头上跺了一脚,那七、八个人就上来打我,打了有半个小时,派出所来人把我带走了。我拿是一把黑色充气手枪,能打橡胶子和钢子,是花1000元在网上买的。我进屋就被他们打了,手枪根本没有用上。我当时身上装了x元钱,当天下午我跟我父亲要了5000元去打牌,晚上吃饭时我父亲又给了我x元让我买空调,其余的钱是自己兜里的。
虎XX开的牌场在亿家饮食广场售楼部隔壁,一个茶社的二楼,两间房子大约60平米,一张打牌的大桌子,还有沙发。我去的时候三、四十个人在用麻将饼推牌,一个庄家,三个把门的,其他人钓鱼(在牌场上随意下注)。这个牌场开设有三、四个月了,牌场上庄家坐庄最少下1000元钱,输的话再上2000元,再输的话上4000元、8000元等翻倍的往上边放钱。我拿那个箱子是想把我输的钱要回来,那里边装着打牌的人抽的头钱。庄家赢的钱,有10%放在那个箱子里,下注的人有对牌也按10%抽,都放在那个箱子里,是一个银白色的不锈钢箱子。
2009年8月21日在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供述:我以前的供述不属实,我兜里的钱都是从茶社拿的,当天我去茶社的时候兜里有二千多元,又从我爸那里拿了五千元,结果输了两千多元。抢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反正我抢的钱还给他们两千多元后,还剩下x元了。抢钱的时候,屋里的人我只认识巴XX和薛XX。那个赌场开了一年多了,虎XX一直在那里负责。
2009年9月29日在审查起诉环节供述:我从箱子里掏出来的钱有八千多元。
2009年10月9日在退补环节供述:我从箱子里掏出来的钱大概有一万一千多元。我爸没有给我一万元,只给我五千元。巴XX和薛XX经常在茶社赌博,虎XX给她俩发工资和提成。我的伤主要是虎XX打的。
2010年6月7日供述:我抢走的箱子里有一万元左右的现金。
2、被害人薛XX证言:今天下午三点多开始,我和巴X在“亿嘉茶社”二楼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打麻将赌博,我们打的是一百的底,最多可以再押二百,每局输赢最多五百元,最少三百元。到下午快七点的时候,巴某某突然跑过来,抓起我的钱就跑,我去拉他,他推了我一下,下楼就骑摩托车跑了。他抢走的钱有三万二百元左右,都是我和巴X的钱,我被抢走的有一万六左右。巴某某为什么抢钱不知道,听说是他今天在这里赌博输了2400元。晚上7点多巴某某来茶社,往柜台上扔2700元钱就走了。
3、被害人巴XX(又名巴X)陈述:巴XX证实自己在茶社看电视,听说巴某某从楼上麻将室抢钱了。
4、证人巴XX证言:7月20日下午四点,我儿子巴某某过来,说煤场要买空调、电视,向我要x元钱,我给了他5000元;当天晚上七、八点他又过来要钱,还说是要买空调、电视,我给了他x元。晚上八、九点,派出所来人说巴某某出事了。
5、证人虎XX证言:今天晚上7点多,我正在外边办事,我外甥女巴X给我打电话说巴某某抢走她们三万多元钱。到家后,我给巴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巴X家开的春生羊肉馆过来说事,康XX、范XX、沙XX和我边吃饭边等着。大约十几分钟,巴某某背了个枣红色挎包过来,我说让他把拿巴X的钱还了,巴某某说不还,还骂了句脏话。我一听他骂人,就不愿意了,这时候巴某某从挎包里掏出一把黑色手枪指着我的头,他扣动了扳机,但枪没有响,这时康XX、范XX上前把他摁倒在地,我就打了110报警,一会派出所就来人了。巴X只说她的钱被抢了,具体啥钱不知道。
6、证人范XX证言:今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和虎XX、康XX在六矿办事,虎XX说家里有事要回去,我就开车送他到新华区X村饮食广场一个茶社,这家茶社是虎XX的二嫂开的,他二嫂说下午五点多,焦店村的巴某某在茶社打牌,不知为什么把钱箱给抢走了。过了二、三十分钟,巴某某到了茶社,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说就这么多钱,想要就要之类的话。当时我急着解手,从厕所回来后,巴某某已经走了。他们议论说,巴某某抢走的钱有三万多,拿去的钱不够。后来我们五、六个人在春生饭店吃饭的时候,巴某某过来了,他们因为下午茶社抢钱的事情吵起来了,两人撕拽起来,巴某某从腰里掏出一把黑色仿真手枪指着虎XX的头“卡擦”响了一声,我们费了很大的劲才把巴某某按住,把枪抢过去并报警了。
7、证人康XX证言:证实内容与范XX一致。
另有巴某某年龄证明、抓获经过、焦店村民陈XX书面情况说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交款单、(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巴某某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