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街XX号。
负责人:白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丹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X路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于2008年1月2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08年1月28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
本案执行总标的额x.74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丹东XX股份有限公司、丹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被执行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丹执字第x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孙洪生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