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帮“金平”贩卖毒品,在本市花园快捷酒店门口向吸毒人员程XX贩毒时被平顶山市新华分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吕某某身上查获毒品7包为1.5克、毒资人民币400元,随后从吸毒人员程XX身上查获2包为0.4克。毒品共计1.9克。已上缴市局。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公禁鉴通字【2010】X号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有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XX陈述、被告人吕某某亲笔供词、吸毒人员程XX亲笔供词、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公禁鉴通字【2010】X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
二、收缴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