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