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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德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鼎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1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略)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傅某,女,汉族,住(略)。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鼎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常鼎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玉森

审判员尹小强

审判员高英明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易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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