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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一审被告冯某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豫法民再字第1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住(略)-3-X号。

委托代理人:张太义,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洛阳航空电器厂职工,系田某之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太义,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洛阳市洛龙区工商分局干部,住(略)-3-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4-X号。

一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洛阳市盐业公司退休工人,住(略)-4-X号。

申请再审人田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一审被告冯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某、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太义、郭丽红,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补偿申请再审人田某、李某某x元人民币,双方终结本案诉讼;

二、各方原审承担的诉讼费用各自承担,各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达

代理审判员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申随波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吕存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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