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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邸某某、费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前民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费某某(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邸某某、费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的(1996)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0年12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邸某某、费某某给付欠款4500元及利息。现何某某、邸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共执行财产,费某某于2007年死亡,2009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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