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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民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2日作出的(1996)深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1997年3月10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给付熊猫牌彩色电视机一台。1997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熊猫牌彩色电视机一台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深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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