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焦生,河南博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捷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坚平,苏州市金闾区金门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焦作三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河南博联(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焦生,被上诉人苏州捷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坚平,原审被告焦作三维戴斯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