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4月9日作出(1997)前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顾某某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