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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4月9日作出(1997)前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顾某某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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