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5日作出的(1996)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199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给付买车投资款2000元。2009年6月18日王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