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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5日作出的(1996)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199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给付买车投资款2000元。2009年6月18日王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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