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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重字井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去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某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已将欠款本金x元、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1021元,合计人民币x元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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