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高新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