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乃燕。
2010年6月8日,本院收到张乃燕的起诉状,其诉称:2010年1月7日,起诉人的丈夫石林山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是:“我行已成功从您的卡中扣除年费1200元,咨询电话:x《工行客服中心》”。因石林山有事在身,所以就打电话给起诉人并转发了该条信息。起诉人即打电话联系,在对方的几条电话的提示语言的接转中,起诉人被告知自已所有的卡都装入报警系统,对方让起诉人马上汇款,且不能与任何人说话。于是起诉人就边接听电话边去银行汇款,汇到户名为陆秋宁的卡(卡号为x)中,汇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起诉人汇款后发觉受骗,即于同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报警,该局于同日作出“东公立字〔2010〕0120⒑噶霭ň槎笔觯ň远鸲咂怂蝗┍黄某噶彀g,此案至今未侦破。起诉人被骗后,精神极度沮丧,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陆秋宁返还起诉人不当得利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被他人以电话方式诈骗人民币x元,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已以诈骗案立案侦查,且该案目前正在侦查当中。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乃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兆明
审判员潘雪明
审判员潘萍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陆子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