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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02号

原告: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畲族,炎陵中学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曾用名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陈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护华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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