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畲族,炎陵中学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曾用名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陈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护华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