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生于1986年。因涉嫌敲诈勒索,2009年3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3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风,化名莹某),女,生于1988年。因涉嫌敲诈勒索,2009年3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3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因涉嫌敲诈勒索,2009年3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3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变更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焦某某、郭某风、王某某伙同王某伟、甄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尹某某(五人已判)、占某(在逃)等人预谋后,决定对甄某某的堂姐夫郑XX实施敲诈。当晚,王某伟让被告人郭某风以甄某某朋友名义将郑XX约出,骗至禹州市灵发宾馆X房间。王某伟指使焦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尹某某等人前往该房间,以郑XX与郭某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殴打郑XX,随后王某伟、甄某某、占某等人以说事为由,对郑XX实施敲诈,获取现金x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焦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焦某某、郭某风、王某某,伙同王某伟、甄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占某(在逃)等人预谋后,决定对甄某某的堂姐夫郑XX实施敲诈,并商定了方案。当晚,王某伟让被告人郭某某(别名莹莹)以甄某某朋友的名义将郑XX约出,骗至禹州市灵发宾馆X房间。被告人郭某某趁洗澡之机,用手机给伙人联系说明情况。王某伟遂指使被告人焦某某(绰号狼)、李某某、魏某某、尹某某等人前往该房间,在房间内以郑XX与焦某某之妻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殴打郑XX。郑XX与甄某某电话联系称有人敲诈。随后王某伟、甄某某、占某等人赶到,以调停为由,从中说和,让郑XX拿出5000元了结此事。郑XX同意后,把自己的银行卡拿出,并说出密码。王某伟抓过银行卡,出去从自动取款机上分六次取款共计x元。王某伟回到灵发宾馆X房间后,给伙人谎称取款1500元。伙人离去,将赃款1500元伙分挥霍。案发后,王某伟家属主动退出赃款x元,归还被害人郑XX。
2009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去年我和妻子郭某某在王某伟家玩,玲玲、元元、还有几个孩儿也在那儿。伟伟说元元认识一个人,很有钱,想让我妻子去引诱这人,敲他点钱,我同意了。元元提供了那人的电话号码。后来我妻子给那人打电话,说是元元的朋友,想见他一下。那人接电话后,又给元元打了电话,元元说让见见,看啥事。后来我妻子把那人约出来,玲玲也跟过去了。伟伟、延岭、赖孩儿我们几个就在体育场那儿等。伟伟安排让等玲玲发过信息后,延岭、赖孩儿、我和另外的几个孩儿先去吓唬那人一顿,等那人给元元打电话后,伟伟他们再过去装着从中说和。到晚上,玲玲到体育场,说我妻子和那人在灵发宾馆开了个X房间。我和延岭、赖孩儿和另外的几个孩儿先到那儿。我先假装着打我妻子了两耳光,又打那男的一巴掌,说他调戏我妻子。那人说给元元打电话。他打了电话后,王某伟、元元、占某他们过来。我们照头说了几句话,我们就先出去了。后来王某伟打电话。我们见面后王某伟说弄了二千元钱,给我了200元钱,说是俺妻子俩的。……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去年的一天,我和俺老头(指被告人焦某某)在王某伟家玩,当时在那儿的还有王某伟、倩倩(指甄某某)、玲玲,还有一个人我叫不上名。在那儿,倩倩说起他姐夫比较有钱,还说她姐夫咋着咋着,说了很多。王某伟他们就商量着准备敲诈倩倩她姐夫。王某伟叫我先跟倩倩的姐夫联系。倩倩把电话号码给我,我就给她姐夫联系了一下。后来我又跟这个人约好在发发超市附近见面,约好后我就去见着这个人。我们先去到东商贸那片儿的一个饭店吃饭,饭后到发发超市那儿,我又跟玲玲联系,接住玲玲。在车上,玲玲说回不去了,俺住的地方门锁住了。接着玲玲就让那个人开个房间,那个人同意了。玲玲就说去灵发宾馆吧,我们就去了灵发宾馆。倩倩她姐夫开了房间,几楼我也忘了。进了房间之后,说了会儿话。玲玲接了个电话,说是她男朋友喊她哩,就走了。她走后我就进卫生间洗澡去了,那个人在房间里看电视。洗澡也是事先安排时说好的。洗澡时,我偷偷给王某伟发了信息,信息的内容就是叫他们可以过来了。过了一会儿,我老头还有几个人就去了。我老头到后,还打我了一巴掌,叫我去穿衣服。我去卫生间穿衣服,他们在外边咋弄的,我就不知道了,反正听着声音可大。等我穿好衣服出来,我就出去了。我们有几个人都在外边等着。最后我不知道咋说哩,我就坐着王某伟的车走了。最后我记得占某给我老头了200块钱,说是一人一百。拿住钱之后,我们都去了桃园宾馆,在那儿住了一晚,就回家了。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和王某伟、甄某某、郭某某(又名莹某)、焦某某(外号狼)等人,在去年九月份的一个晚上,在灵发宾馆,以甄某某的叔伯哥与郭某某有两性关系为由,进行敲诈,事后我分了100元钱。……去年九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伟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说有事。我坐车到禹州市X路农机公司王某伟的家,见他家里有甄某某、焦某某、郭某某、占某等人在那儿。王某伟把我拉到一边说:俺几个又扎了个点,稍等一下,你和莹莹(郭某某)一起去敲点钱花。我想了会儿,就同意了。我们就在王某伟家看电视。其间郭某某给谁打电话,说想见一面。到下午五六点,郭某某和约好的那人见面去了。王某伟对我说:稍后莹莹给你打电话叫你过去时,你就说今晚你家也没有地方住,然后骗那人开个房间,我们找机会敲他。大概在九点左右,莹莹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并给我说,她在发发超市附近的农业银行那儿。我过去,见她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在一块儿。莹莹说她没有地方住,想住我那儿,我说我那儿也锁门了,我也回不去了。后来莹莹就让那男的帮忙开房间。然后我们仨在灵发宾馆那儿,那男的从自动取款机上用卡取了点钱,并掏了200元钱押那儿,开了个X房间。我在房间呆了会儿,就借机出来了,然后我在体育场那儿找到王某伟,说房间开好了。王某伟就让我带着焦某某、王某伟的姨夫和另外三个孩儿先去。焦某某带我们到了房间,照那男的头上打了几下,说:你勾引我老婆,这事咋说。那男的不知给谁打电话。不一会儿,甄某某、王某伟、占某他们三个过来。甄某某先装着对焦某某发了通脾气,王某伟、占某他俩装着和我们认识,充当说事人。王某伟他姨夫我们几个就先走了,在体育场东门那儿等消息。后来王某伟给我们打电话,让到电信大楼那儿。王某伟说弄了一千元钱,每人分一百元。我拿着钱就回俺姥娘家睡了。……
2、被害人郑XX的陈述:……2008年9月7日下午大约六点左右,我在禹州市西商贸,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孩的电话(x),这个女孩就说她是我妹子甄某某的朋友,有点事想见见我。我心想,我又不认识她,咋跟她见面。但她自称是俺妹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肯定有啥急事。我就对她说,你等会儿。我就给甄某某打电话(x),问她在哪儿,她说在襄县。我说刚才你的一个女朋友打电话,说有事找我,她的手机号是x,你是不是认识她甄某某说认识,她俩关系可好,她叫王某莹,是梁北人,让我过去看看她有什么事。大约又停了二十分钟,那个女孩儿又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农机公司,让我过去一趟。我怕她真有事,就打的到农机公司,见门口站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儿。我不确定,就用手机拨回电,那女孩说看见我了,就到我坐的出租车旁。我问她,有什么事啊这个自称叫王某莹的说,她没钱吃晚饭了。我给甄某某打电话说:你朋友今天晚上没饭吃,让我请她吃饭。甄某某说,那你就请她吃顿饭吧。我就和王某莹到东商贸吃了火锅,已是晚上8点50左右。我对王某莹说,我要回顺店家里,并问她在哪里住,捎她一节儿。她说在西街。我俩坐车走到发发超市,我对王某莹说:你在这里下车近,回家方便。谁知王某莹说:天太晚了,我住的地方肯定锁门了,回不去了。她说给她姐打个电话,如果有地方就住那儿。她不知道给谁打了电话。过了几分钟后,有一个同她年龄相仿的女孩儿和她见面,那女孩儿也说没地方住。我说我要赶紧回家,你们自己想办法吧。这时王某莹说:哥,我身上没钱,你给我开个房间吧。我说我不给你开房间,可以借钱给你。为了让甄某某知道这事,我给她打电话,说她朋友向我借钱的事。甄某某说没事,让我借钱给她,回头她向她要钱。我到发发超市附近的农行取款机上取钱,没有取出来。王某莹说灵发宾馆楼下有个取款机。我们三个就到灵发宾馆那儿,取了1000元。取完钱后,王某莹说在“灵发”开房吧。我不开,给她了200元,让她们自己开。王某莹开了X房间,连押金是230元,我就又拿了30元给她。我给甄某某打电话,说借给王某莹了230元,我问她,要是从襄县回来就见个面,否则我就直接回顺店了。甄某某告诉我说,她再有十分钟就过来了,让我等她。王某莹让我进房间等甄某某。我就跟她俩进了房间,门开着。等了有七、八分钟,不知道从哪儿进来四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指着王某莹说:难怪我找不到你,你在这里与人鬼混。说着就抢走我的手机。我说你咋这样说,那男的上前打我了两巴掌。另外一个男的也上来打我。我看势头不对,说:我可以跟我妹子打电话。电话通后,我给甄某某说你快过来,我被人敲诈了。过了不到十分钟,甄某某领了两个男孩儿过来了。他们说中间有认识的人,元元的男朋友就对他伙计说:你出去问问,看那边要多少钱。说罢这个男的就出去。接着我妹子的男朋友说,出了这事儿,不管有没有事儿,你得拿钱,请她们吃饭算了,花它千儿八百的。我一听,算了,不想找那么多事。出去那孩儿进来说,人家要一万。我说我没钱。这个男的说:人家说你身上有卡。我说没什么事,咋要一万啊。我妹子的男朋友说,你先拿千儿八百的再说。我一听以为她们真的要帮我,我就把卡给我妹子了。谁知道我妹子刚接过卡,就被她男朋友夺过去了。大约过了有半个小时,她们把卡还给我。我妹子的朋友就对我说,你赶紧走吧,不然她们还打你。我就赶紧下楼,打车回顺店了。回到家门口,我看见有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车跟着我,一直到我家厂门口。回到家后,我的心里不踏实,我怀疑是我妹子设的套。第二天上午,我到顺店农行一查,发现她们取走了x元。我给我妹子打电话,她告诉我,取走了5000元。我说那咋取走了x元,甄某某说她不知道。我告诉她说,如果说不清,我就报警了。甄某某说:那你随便报。这以后我打她电话,她就再也不接了。
3、伙人的供述
(1)同伙王某伟的供述:……2008年大概是九月份的一天下午,占某、狼和他老婆、元元在我家玩。我们正在说敲一个老板没有敲成的事。元元说她姐夫郑XX是开厂的,有钱。我就叫狼的老婆给郑XX打电话,具体是咋说的,我记不清了,意思就是想约郑XX见面。随后我们几个到体育场西门,我们叫玲玲尽量和郑XX开房间。玲玲走了以后,我又碰到了奎星、朋举,我说办点事儿,弄点钱花,他俩就也跟过来了。后来尚卿给我打电话,我就让他也过来了。等了一会儿,玲玲发短信说,已经在灵发宾馆开了房间。然后狼按照我们事先说好的,领了几个人去了灵发宾馆。他们去了一会儿,郑XX给元元打电话,说元元介绍的女的,她老头来了,咋办元元说让郑XX在那里等着。停了一会儿,我、元元、占某我们三个也去了灵发宾馆。郑XX和狼正在争吵,狼说要是一万两万,不吭气,不中就报案。郑XX把元元拉到一边,给元元了一张卡,叫元元取五千元钱,郑XX把密码告诉了元元。我说,我取钱吧。我和占某到滨河路体育场北门,从西边的自动取款机里取了六笔钱,一共多少,我记不清了。我给占某了一千元钱。然后到宾馆把卡给了郑XX。第二天元元说,郑XX说他的钱少了,我就又给元元了三千,叫她退给郑XX。后来我给了马小孬、占某各一千,其他每人分了一百,剩下的钱,我和元元都花了。
(2)同伙甄某某的供述:……2008年9月7日下午,我、王某伟、王某莹、占某、超、玲玲在我男朋友王某伟家玩。王某莹没事,拿着我的手机玩。她一下子按到我哥郑XX的手机号,问:郑XX是谁啊。我说是俺哥。王某伟问我哥是干啥里,家里有钱没有。我说他是俺伯家的上门女婿,人很好,家里也有钱,在家里开了个翻砂厂,经常在西商贸买钢材。王某伟听后说:稍等一下,让莹莹给你哥打个电话,看他啥反映,如果上钩,就弄他点钱花花。我们几个一听,也没有人反对。王某伟问:如果找你哥的事,能弄他多少钱我说也就二、三千块钱吧。王某伟一听,就说让莹莹给郑XX打个电话,去宾馆开个房间,然后找事敲郑XX一把。莹莹用她的手机拨通了俺哥的电话,说:我是元元的朋友,有点事想见你一面。一会儿,我哥就给我打电话说:刚才你一个朋友打电话,说是你朋友,说有事要见我,她的号码是x,你认识她吗我说:她是莹莹,我与她打牌认识。我哥又问我在哪儿,我骗他说,在襄县。我哥又问我:不知道她找我什么事我就骗我哥说:你如果没事,过去看看也中。莹莹见我接完我哥的电话,就下楼了。她走了有5分钟,王某伟对超说:你媳妇一个人去,中不中啊超说,要不让玲玲也去。接着玲玲给莹莹打了个电话,就也下楼了。占某问我哥晚上平时是否回家住。我说他不在外面过夜,再晚都回家。王某伟说:那没有办法了,只有等电话了。我们等到晚上8点左右,还不见莹莹和玲玲打电话,伟伟就说去体育场那儿玩、等。到体育场后,伟伟又联系了三个孩儿过来。我们几个商量,如果莹莹和玲玲打过来电话,就让超先带这三个男孩儿过去找事,说莹莹是超的老婆。在我哥给我打电话后,我和伟伟、占某一起再过去充当说事的,敲他的钱。到了晚上9点多,我哥给我打电话说:你朋友莹莹说她身上没钱,又回不去,让我给她开房,我不给她开房,借给她钱可以。他又问我在哪里,并说如果时间长,他就先回家,时间短的话,在那儿等着见我一面。我说马上到城里,顶多十分钟就过去。这时玲玲给王某伟发信息说,她已经在灵发宾馆X房间了。伟伟就让超赶紧带人过去。又过了十几分钟,我哥郑XX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过去,说有人想敲诈。为了不引起我哥的怀疑,我就对我哥说:你叫电话给那个人。我哥就把电话递给了超。我故意在电话里与超吵了几句。然后伟伟就开着车,拉住我和占某就到了灵发宾馆。到房间后,见我哥坐在床上,屋里站着莹莹、玲玲、超,还有那三个男孩儿。超正在对我哥发脾气。为了不让俺哥看出来,我还与超顶了几句嘴。然后占某充当说事的,先把超他们几个推出房间。房间只剩我和伟伟、俺哥。不一会儿,占某过来说,人家要一万元。伟伟又说,这些人我认识,出事儿拿个千儿八百的请客买烟算了。可能是俺哥也怕惹事,就掏出银行卡,并给我说密码是x,他把卡交给我,让我下楼去取钱。王某伟一把从我手中夺走了卡,占某也跟着下楼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占某一个人拿着卡上来,把卡给我哥说:取了5000元给人家了,你赶快走吧,不然这些人还打你。说着我们三个从房间走出来,下楼了。在灵发宾馆楼下,我和占某拦了一辆出租车,让我哥回顺店了。我哥走后,我给伟伟打电话,他说在电信大楼那儿。我和占某过去,找到伟伟的车。上车后,伟伟给我和占某各一百块钱,说每人分一百元。……第二天,我哥郑XX给我打电话,说卡上取走了x元。我问王某伟咋回事,他只承认取了8000元,其它的钱不承认。后来我哥多次给我打电话,并说要报警。我退给我哥了2500元。……王某伟是花石乡X村人,有24岁,他在安庄那儿买的有房子,手机x;“超”具体叫啥不知道,火龙人,有二十多岁;占某姓啥,我不知道,顺店人,手机号x;王某莹的真名,我不知道,他与超是两口,手机为x;玲玲的具体名儿,不知叫啥,她脸上有一浅黑色胎记,文殊人,手机号x。我的手机号为x,x。
(3)同伙魏某某的供述:2008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某伟打电话,叫我进城,说是做个活儿,挣个工资。当时李某俊也在我家,我俩就一起坐公共汽车来到王某伟的家。当时元元、玲玲、狼、还有他老婆、马老二、占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都在王某伟家。这时我才知道,王某伟与元元他们策划的,是要敲诈元元的姐夫,一个南方人,有钱,开的有厂。是狼的老婆打电话把郑XX约出来的。我们等到下午六点多,郑XX打电话,叫狼的老婆过去。玲玲和狼的老婆一起过去的。我们在王某伟家吃的饭,后来又到体育场等。大约晚上十点多,玲玲过来了,说是他们已经在灵发宾馆五楼开了房间。之后玲玲领着我们到了宾馆。在楼下,王某伟说,你们几个先上去。我和老狼、占某、尚卿几个人先上去了,我走在后面。等到我进房间的时候,听到狼在说,黑天半夜的,你领着我老婆在干嘛。郑XX说,她没有地方住,我就开了个房间给她。一会儿,元元和王某伟上来了。王某伟假装是说和的,郑XX同意拿出五千元钱,并把银行卡拿出来给了元元。王某伟拿着银行卡去取钱了,我们几个在体育场等着。过了大概有二十多分钟,王某伟一个人过来了,对我们几个说,就取了一千五,每个人给了100元。当天晚上,我们都住在桃源宾馆了。
(4)同伙尹某某的供述: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从郑州回来,王某伟说他在城里,我下车后,就直接到王某伟家找他。我刚到他家门口,见王某伟开着车出来,我们就一起到“开心网吧”上网。大概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我就出来回家了,因为我只请了一天假,我还得回郑州。下午四五点钟,我就进城问王某伟要前段时间帮他修车时花的钱。我到王某伟家时,见狼和他老婆、占某、玲玲、还有元元都在。过了一会儿,朋举、奎星、还有马小孬也过来了。等了一会儿,我觉得去郑州没有车了,就说要住在王某伟家,然后我就又去上网了。大概是晚上六七点钟,王某伟打电话,叫我到体育场。我到了以后,王某伟对我说,晚会儿玲玲过来,叫我们几个和她一起去宾馆。大概有9点钟,玲玲过来说,那个男的已经和狼的老婆开了房间,玲玲又对我说了如何敲诈,然后我们几个就去了宾馆。是玲玲敲开的门,我们几个进去。狼打他老婆几下,然后又去打那个男的。我们假装去拉架,都说那男的不是。那个男的不让报警,就打了一个电话。我知道是打给元元的,因为在路上,他们说那个男的是元元的姐夫。又过了十几分钟,元元、王某伟、占某他们几个就来到房间。元元假装是说事的,狼假装和那个男的兑架。王某伟劝下后,就叫我们几个在电梯口旁等。一会儿,又叫我们到体育场等。又过了十几分钟,王某伟过来了,说是弄了一千五百元钱,给我们每个人分了一百元。后来他们去宾馆开房间了,我去“开心网吧”上网了。……
(5)同伙李某某的供述:……2008年7月(农历)的一天下午,伟伟给别人打电话捎信,叫我去城里的“开心网吧”找他,说是有事。我当天下午就坐着出租车到了“开心网吧”,在网吧外面见到王某伟、元元、马小孬、狼、还有他老婆。停了几分钟,又过来了几个孩儿,我不认识。王某伟说,今天晚上有业务了,该出摊了。有一个叫郑XX的南方人,是元元的姐夫,很有钱,家里开的有厂,现在建材市场进货,元元说她姐夫很有钱,敲他也不敢吭。随后我们一群人就到了体育场。我不知道玲玲是什么时间去的。在体育场,王某伟开始叫狼的老婆和玲玲给郑XX打电话联系。然后等到天快黑的时候,王某伟说叫我等玲玲过来后,领着狼、还有另外几个人过去,就说是郑XX勾引狼的老婆,轻不轻的兑郑XX几下。一会儿,玲玲过来了,拿着一张开房间的单子,说是在宾馆开了房间。等了一会儿,我们一起就来到宾馆。玲玲把门叫开,见郑XX合衣躺在床上,狼的老婆刚洗完澡,围了一个浴巾。狼先去打了他老婆几下,然后对郑XX说,我老婆两天都没有回家了,你勾引我老婆,说着就兑(指打)郑XX了几下。另外几个孩儿也兑了(指打了)郑XX几下。我和玲玲假装去拦住。郑XX拿出手机,打了个电话。一会儿,元元、王某伟、占某他们三个进了房间,假装是从中说事的,叫我们出来。我们几个在电梯旁等着。一会儿,王某伟出来,叫我们在体育场等着。等了一会儿,王某伟过来,说是弄了1500元钱,每人分了100元,剩下了300元他自己装着。然后我们去吃了一顿饭,就到桃源宾馆开了房间睡觉去了。
4、证人刑XX的证言:2008年9月7日晚,我在总台当班。有个女的要开房间,交钱的是个女的。当时我叫她出示身份证登记,这个女孩儿说她的身份证忘带了,不过记得身份证号。她说出以后,我想都是女孩,就给她开了一间X房间。房间是130元,押金是100元。这个女孩大约二十多岁,当时有几人住,我忘了。(问:X房间是什么时候退的房,谁退的房)从单据上看是9月8日中午十二点多退的房,退房人应该还是那个开房的那个女孩儿。
5、书证、物证
(1)灵发宾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住房押金单和住房结算支款单各一张。
(2)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卡号x的交易记录两份。显示2008年9月7日22时38分至41分,共有六笔取款信息,其中三笔各取2500元,三笔各取1000元,共计x元。
(3)被害人郑XX提供的本人手机x的通话清单一份。显示9月7日晚,郑XX与甄某某的通话情况。
(4)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禹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显示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指认下抓获了被告人郭某某。
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郭某风、王某某以非法占某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关于敲诈勒索的数额,伙人事先并未进行预谋,根据其同伙魏某某、甄某某、王某伟三人的供述,是在犯罪现场与被害人“商定”的5000元。当时本案的三被告人在外边等候,没有参与商量。王某伟实际取款数额超出其双方商定数额,其他没有去取款的伙人均不知情。王某伟的行为属实施过限。故被告人焦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应负责任的数额应以王某伟等人与被害人“商定”的数额为准。被告人焦某某、郭某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郭某某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同案犯郭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决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郭某东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