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EC/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零玖年壹拾贰月零肆日、到期日贰零壹零年陆月零肆日、承兑协议编号(2009)012、出票人全称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漯河市天翔散装物料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西平建行、第一背书人漯河市天翔散装物料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中电投河南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第三背书人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第四背书人新乡市豫北农机有限公司、第五背书人江苏常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第六背书人即最后收款人上海永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有权按票据记载事项依法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晓燕
审判员李永强
审判员孙安邦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