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x,女,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xx,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x与被告辛xx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辛xx返还原告鲍x借款865100元,支付货款106000元,合计971100元,分别于2012年12月30日给付4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给付3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给付2711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3511元,减半收取67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56元,由被告辛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