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任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住叶县X镇X路X号院三单元五楼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李XX在担任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二类疫苗的购进和分发的职务便利,收受疫苗供应商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马X杰给的药品回扣x元,因公开支4546元,剩余9454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人马X杰、王X芝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西庚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