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
委托代理人杜涵,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
委托代理人姚汉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涵律师,被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汉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近三年来,自己发现被告不诚实,隐瞒其经济收入,致使夫妻间矛盾日渐加深。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方××辩称,经过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前段时间自己对原告有冷战现象,今后加强双方沟通,搞好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几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妥善解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关爱,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侯××要求与被告方××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