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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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