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