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