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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6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xx镇xx村x组x号,暂住本市闵行区x路x村x号x室。2007年1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08年2月3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XXX醉酒后在本市xx乐园地铁站附近因不愿下车和付账而与出租车司机xxx发生纠纷,xxx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xx、xxx赴现场处警,被告人XXX拒绝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拳击打xx左眼部,致xx左眼部挫伤、左眼睑皮肤裂创,经治疗留有一处瘢痕,xx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xx、xxx、xxx、xxx的证言;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势照片、110处警登记表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涛

书记员黄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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