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
被告倪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1996年9月份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秦某娇(X年X月X日生),婚生男孩秦某贺(X年X月X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秦某娇(X年X月X日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秦某贺(X年X月X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三、原告秦某某于2009年6月6日一次性补偿被告1万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九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