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55岁。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8年5月15日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合伙做生意用我塑料布折价6494元,风机一台折款200元已支付,2008年6月5日因其他事欠我x元,均打有欠条,经多次催要支付5000元,下欠x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曹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李某某、曹某某一起合伙做生意。于2008年6月5日欠原告x元。2008年5月15日用原告宋某某塑料布折款6494元。风机一台折款200元已偿付。经原告宋某某催要2009年二被告偿还5000元,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属合伙关系,欠原告宋某某塑料款及欠款属实,并有二被告李某某、曹某某给原告宋某某出具的欠条2张在案佐证,故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宋某某x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二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审判员:张广奇
二0一0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