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在交警部门有熟人,可以为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收取杨×现金4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为杨×办理了一个假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此证交给杨×使用。2010年3月,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比对:杨×所持驾驶证系假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甘××、董××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和证明及扣押和发还清单、抓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珍
人民陪审员王某斌
人民陪审员王某宪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