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司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4×日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再审被申请人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28日作出的(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献
审判员王某玺
审判员徐国庆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