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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司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4×日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再审被申请人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28日作出的(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献

审判员王某玺

审判员徐国庆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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