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超,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汤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