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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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夺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宏、张楠、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理期间,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跳窗进入本村王某乙家,在其家抽屉里盗窃黄某项链一条,价值2325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抓获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够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圣玉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孙文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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