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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豫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丁某某、上诉人冉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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