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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仝雪芳,河南法本(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马某某,北京市大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上诉人王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魏飞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余利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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