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仝雪芳,河南法本(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马某某,北京市大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上诉人王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魏飞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余利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