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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来有,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卢子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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