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凌峰(略)事务所(略)。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体军、助理检察员崔郑伟,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建立一名为“楠风影院”网站,该网站域名://www.nfdy.us、//www.x.cn,IP地址:205.209.167.176,物理地址(服务器所在地)美国,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2009年12月,陈某某为提高该网站的广告点击率,先后将202部淫秽色情电影与网站链接,供网民自由观看,累计收取广告服务费635元。经鉴定,其网站上链接的202部淫秽色情电影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赃物照片,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公众之中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楠风影院”网站可以自由观看,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只是为了推广网站,不具有牟利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刊载淫秽色情电影的目的是提高网站点击率,从而提高广告点击率,增加网站收入;客观上在该网站上点击电影播放页时会弹出广告,从而作为人气数(点击数)结算广告费用,陈某某亦据此实际获取了广告费用,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牟利目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郭辉鹏
审判员徐晶晶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