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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罗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结婚,并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朱某康(2000年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不孝顺,打骂公婆,并且让儿子发信息骂原告,致使家庭关系十分紧张,夫妻互不信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罗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朱xx(2000年出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诉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娜

审判员郭振兰

陪审员宋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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