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别名吕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原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业务员,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08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吕某某不服,以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兵
审判员丁会凤
审判员王国星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