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于200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某于2004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止。在服刑期间已减去刑期9个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蔡某某陈述、监管干警付银会证明,罪犯禹某、柴某某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某某减去刑期1年。
刑满日期:2011年9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