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一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九年四月二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位于驻马店市X街X街村委的黑泥沟新安小区安置楼工程由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开工后,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伙同本村X村民无故在施工工地阻碍、威胁工人施工,推倒工地围墙,致使该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其间郭某某又以其上访告状有损失并要求解决其宅基地问题为由向施工方负责人胡某某要求补偿,后于2008年1月6日向胡某某索取现金7万元,并出具了收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称胡某某在黑泥沟东组施工时,去过现场,后又去要30平方米的房子。刘水牛说解决我的宅基地问题,让我和张爱平到老街村委张居厚经理办公室,胡某某说我上访十来年了,也不容易,给我点补偿,把我的事解决掉,刘水牛也说拿7万元把宅基地买给我,补我的生活费。胡某某拿出协议,我和张爱平在协议和收条上签字后,我们四个就到胡某某的办公室,7万元钱被刘水牛掂走了,刘水牛说他负责把宅基地的事办到底。我和村里宅基地的事与胡某某没有关系,我说不清楚为什么胡某某和我签协议参与这个事。后来我又去找胡某某三次,想把我签字的协议要回来。2、证人张XX陈述:胡某某开发盖楼,签城中村改造协议时我家是我签的字,村民担心盖好不给房,才不让施工。年前的一天郭某某在施工工地闹,不让施工,我去把他劝回家。因胡某某害怕郭某某上访告状,他的工地开不了工,愿意解决我的宅基地问题,让刘水牛多次找我。后来胡某某答应解决。今年元月的一天下午,刘水牛通知我和郭某某到张居厚办公室,刘水牛、胡某某也在,刘水牛念一份他们事先写好的协议,意思就是不让郭某某上访告状,我说只要解决问题就签字,我也没看内容,就和郭某某先后在协议、收据上签字、捺指印。我们四个到胡某某家拿了7万元钱,钱交给了刘水牛,刘水牛说把钱用到我宅基地上,把宅基地买回交给我,郭某某不知道后面宅基地处理问题。这事是刘水牛从中调解的,我们没有提出要钱。3、证人胡XX证明,2007年大约12月份,我在黑泥沟东组开发安置楼时,郭某某带领四个人到我的工地多次阻挠施工,扒院墙,还坐在施工处不让施工。队长刘水牛多次给我和郭某某等人协商不让郭某某阻挠施工,刘水牛从中调解,当时郭某某想要10多万元,刘水牛给郭某到7万元,说给7万元后不再到工地闹事了。2008年1月6日刘水牛带着郭某某、张爱平到我办公室协商,我一次性给了郭某某7万元,郭某意不再阻挠施工。我给郭某某钱,是张爱平拿走的,签的有协议,内容是郭某某、张爱平保证在收到钱后不再到任何部门上访告状和到工地无理取闹。郭、张说不会写字,就在我写的一张收到条上签名、捺指印。我给郭某某七万元钱后,2008年3月份的一天,郭某到我办公室向我索要2万元钱要盖房子,还说我到派出所告他了,向我要钱,说如果不给他钱就上北京告状,让我施工不成。我很生气,就报警了。还证明,郭某某于2007年下半年多次到我在黑泥沟东队的工地阻挠施工才认识他,同他原来没有经济纠纷,我没有借过他的钱,也没说过让他投资赚钱。4、证人刘XX证明,郭某某等人阻挠胡某某施工,胡某某让我以村X组长身份问郭某某啥意见。郭某没工作,想在工地上找点活干。施工队同意郭某某干活,郭某又说他年龄大了,干不动活,自己坐过监狱,多次上访告状花的有费用,要施工队给他。郭某某提出要10万左右,胡某某不愿意,说5万也没有,郭某某就推倒工地院墙不让施工,胡某某被迫和郭某某等人谈判。谈判的结果是胡某某给郭某某7万元,郭某某不再到工地闹事和上访告状。2008年1月的一天,郭某某、张爱平、胡某某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胡某某将钱拿出来,郭某到7万元钱后,由胡某某写收条,郭、张签字、捺指印。郭某某说永不上访、闹事,并对我们表示感谢,之后张爱平把7万元钱拿走。胡某某施工手续齐全,也没占郭某某宅基地,郭某某就想敲诈钱。郭某某得款后具体用到哪我不知道,我没有拿,队里也没拿。郭某某又以盖房子没钱为由向胡某某要钱,胡某某说郭某某出尔反尔,让我找郭某某退7万元钱,郭某某不退钱,不承认找过胡某某,胡某某就报了警。5、证人张XX证明,2007年12月份,安置楼施工时,以郭某某为首的人多次阻挠,后来把工地围墙推倒,老街村委、村X组、乡政府都同他们谈过,都谈不通。6、证人田XX证明,听胡某某说,郭某某上访告状城中村改造的事,为了平息此事,被迫给郭某某7万元钱,刘水牛向我确认此事。7、证人鞠XX、薛XX证明,郭某某叫着我于2007年年底3次到工地阻挠施工,有一次张爱平把郭某某拉回家了。去工地的目的各有各的想法,有的是想分点活。郭某义上是要30平方米房子,实际是为个人目的敲钱。8、证人买XX、翟XX、陈XX、李XX、金XX证明,2007年年底,以郭某某为首的部分群众多次到工地上阻挠施工,将围墙推倒等。9、书证,胡某某以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张爱平、郭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张爱平、郭某某出具的7万元收到条,证实郭某某、张爱平二人于2008年1月6日领取胡某某给付的因“遗留问题上访”的7万元补偿金,见证人刘水牛。10、老街X街村委、老街村X组证明,村民郭某某、张爱平两人享受每人30平方米安置用房待遇;郭某某在村X组有五处宅基地。11、驿城区X街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2007年12月,驿城区X村委建筑公司经理张居厚先后三次报警称,老街村委黑泥沟东组城中村改造安居工程工地遭到村民阻拦,施工无法进行。经调查,系以黑泥沟村民郭某某、张喜为首的部分村民在施工工地阻碍施工、推倒围墙后逃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8年3月7日,胡某某报案称,其2007年12月在黑泥沟东组开发安置楼期间,多次遭到郭某某等人阻挠,于2008年1月被郭某某等敲诈现金7万元。2008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将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12、关于黑泥沟村X组安置楼工程的报批文件、村民表决意见表;胡某英与郭某某的宅基地纠纷裁判文书证实,郭某某、张爱平所称与胡某英宅基地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另有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罪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多次阻碍他人正常施工相威胁的非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现金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郭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自己阻挠施工与事实不符;自己没有拿胡某某7万元,7万元是解决张爱平宅基地和自己生活费问题,钱被刘水牛拿走。请求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足以认定。另查明,胡某某以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张爱平、郭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七条载明“该七万元补偿费用的支付,其前因本与甲方无关,甲方是在保证政府改造工程能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支付给乙方的。若乙方此后再无理取闹,包括到工地上防碍施工及向有关部门上防告状等等,均属以挟迫方式取得的甲方支付费用”。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因郭某某等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情况说明等。

关于郭某某的上诉理由,称“原判认定自己阻挠施工与事实不符”问题,经查,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刘XX、张XX、张XX、买XX、翟XX、陈XX、李XX、金XX、鞠XX、薛XX等均证实郭某某多次无故到安置楼施工工地阻挠、威胁施工并推倒围墙,与郭某某自称“胡某某在黑泥沟东组施工时,去过现场,后又去要30平方米的房子”之辩解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郭某某以要30平方米的房子为由,多次无故到安置楼施工工地阻挠施工。故郭某某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郭某某上诉称“自己没有拿胡某某7万元,7万元是解决张爱平宅基地和自己生活费问题,钱被刘水牛拿走”之理由。经查,郭某某供述中对拿走胡某某7万元钱作过不同辩解,均得不到证实,且胡某某、刘水牛的陈述及双方签名的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能够证实郭某某以上访告状有损失并要求解决其宅基地、要房子等问题为由,阻挠胡某某工地施工,胡某某为不影响施工被迫给付郭某某、张爱平现金7万元。郭某某获得款后的支配方式不影响该事实成立。故郭某某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阮景海

审判员蔡子云

审判员史凌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