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以其慎重考虑为由,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