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贿、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新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翟某某受贿徐强5万元系书店与徐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翟某某以判决认定事实和数额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翟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蔡子云
审判员史凌云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