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河南岳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燕某、冯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庆,河南岳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郭爱民(敏),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菜水产公司)、上诉人王某甲、燕某、冯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因蔬菜水产公司诉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汤阴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法院作出的(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蔬菜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峰,上诉人燕某、冯某某、谭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及王某甲、燕某、冯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庆,被上诉人汤阴县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霍某、秦某某,一审第三人杨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了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国良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