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绿洲(略)事务所(略)。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底至2009年初,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负责收取伊川县X镇党报党刊征订款的职务便利,将其所收x元征订款中的x元用于个人使用,直至2009年12月将该款全部退还。被告人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赵XX、吕XX、李XX的证言,任职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前能够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犯罪情节轻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