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驻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于200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某某于2006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符某某陈某、监管干警李东证明,罪犯白某某、陈某某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符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符某某减去余刑。
刑满日期:2009年3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