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从新疆回沪后投靠原告,户口挂在原告处。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不侵占原告房屋,被告暂借原告房屋居住,按时交付房租。现被告撕毁协议,声称其有户口就有居住权,不再支付房租,并要强占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撕毁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收回被告租借原告的本市X路X号二楼房屋;2、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某应于2010年11月6日之前支付原告郭某某(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余款3万元;
二、若被告郭某某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郭某某有权要求被告郭某某立即搬离上海市X路X号二层后间、二层东扶梯阁、二层后间走道阁,并将房屋返还原告,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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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