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董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女儿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徐某18周岁止;
三、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下午3时,被告至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原告处接女儿回家探望,次日中午11时被告将女儿送回上述地址原告处;
四、离婚后,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