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2月11日前支付原告陈某误工费人民币261元、医疗费人民币949.7元,交通费人民币53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263.7元;
二、被告陈某、陈某于2010年11月18日前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800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