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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2月11日前支付原告陈某误工费人民币261元、医疗费人民币949.7元,交通费人民币53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263.7元;

二、被告陈某、陈某于2010年11月18日前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800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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